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趙子榮
- 當事人盛豐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維即特式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52號 原 告 盛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豐 訴訟代理人 郭欣翰 被 告 黃俊維即特式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45分於第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劉曉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