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61號
- 原告
- 盟立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漢
- 被告
-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翰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
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