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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50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44號

原告
友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珠
被告
廖香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設置之招牌過於超出道路路面,致原告所有車號00-000號遊覽車碰撞受損。經查,本件事故發生地點即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板橋區,而被告住所地亦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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