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9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30號
- 原告
- 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玲婕
- 被告
- 容易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則含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呂昀儒律師
主文
本件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復提出新事證,本院認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下午3時45分於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30號
呂昀儒律師
本件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復提出新事證,本院認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下午3時45分於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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