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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90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林俊仲
原告
陳乃華
原告
韓錦屏
被告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 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具狀提出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請假之證明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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