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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1號

履行工程保固責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1號

原告
穩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玹
訴訟代理人
鄭詠藍
被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保固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兩造所簽訂之契約並無關於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亦有原告提出之發包單、工程保固書、工程保固保證票協議書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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