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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蔣世耀即虹耀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蔣世耀即虹耀工程行與被上訴人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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