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呱呱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素媛
被告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106年12月7日起派點工支援被告承攬之工程,工程點工報酬以點工每工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打石工每工每日2,500元,加班費每工每小時250元計算,計有106年12月份派遣之點工報酬合計2萬0,475元【計算式:(10工×1,500元)+(加班18小時×250元)×1.05(營業稅)=2萬0,475元】、107年1月份派遣之點工報酬合計8萬5,575元【計算式:{(38.5工×1,500元)+(5.5工×2,500元)+(加班40小時×250元)}×

1.05(營業稅)=8萬5,575元】、107年2月份派遣之點工報酬合計2萬8,625元【計算式:(16.5工×1,500元)+(1工×2,500元)+(加班5.5小時×250元)=2萬8,625元】、107年3月份派遣之點工報酬合計2萬1,625元【計算式:(14工×1,500元)+(加班2.5小時×250元)=2萬1,625元】,以上共計15萬6,300元(計算式:2萬0,475元+8萬5,575元+2萬8,625元+2萬1,625元=15萬6,300元)。詎料,被告迄未給付上開報酬,經原告以107年4月9日板橋埔墘郵局第000000號存證信函(下爭系爭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惟不獲置理。爰依要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15萬6,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㈠勞動派遣:謂指派自己僱用之勞工,接受他人指揮監督管理,為該他人提供勞務。㈡派遣單位:謂從事人力派遣之單位。㈢要派單位:謂依據要派契約,實際使用派遣勞工者。㈣派遣勞工:謂受派遣單位僱用,並為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㈤要派契約:謂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二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存證信函、統一發票及派遣三聯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5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要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6,3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26日(見本院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