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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3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元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世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笙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0,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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