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世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笙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0,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