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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被告
快樂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俊頴
訴訟代理人
郭淑儀

      郭淑玲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崴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然被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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