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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小字第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33號

原告
葉向芸
被告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寰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訴訟代理人
涂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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