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6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郭麗萍

聲請人
仲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燕煌
相對人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北簡字第12254號判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84號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簡上字第15號駁回第三審上訴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70,300元 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 105,450元 相對人預納第三審裁判費 105,450元 相對人預納合 計 281,200元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即281,200元,扣除相對人已預納之210,900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70,3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6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