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黃珮如
- 當事人林卉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821號原 告 林卉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紫都餐廳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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