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9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985號
- 原告
- 嘉德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娥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青
- 被告
- 麝香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黃塏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原告麝香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麝香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