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 原告
- 嘉德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娥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青
- 被告
-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紹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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