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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原告
嘉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娥
訴訟代理人
王志青
被告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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