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 上訴人
-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德租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二三九號給付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