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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李朝茂
被告
莉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17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繳納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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