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97號
- 原告
- 昌鈺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小芳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2 萬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 萬3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