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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陳瑜

  • 當事人
    宸創有限公司呂學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原   告 宸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駒 被   告 呂學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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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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