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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2號

原告
好伙伴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小琪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告
陳孟孺

       蔡奕雲(原名蔡松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孟孺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被告蔡奕雲居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被告陳孟孺所負責之生鮮股份有限公司亦在新北市永和區(本院卷第35頁),被告二人與本院均無任何管轄之連繫,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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