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 當事人美好一生股份有限公司、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 原 告 美好一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天放 被 告 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祥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下午4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2,441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2,441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簽有契約(106年3月27日)但被告違約,經原告合法終止。被告應返還原告為履行契約之匯款十萬元,及多領之獎金新台幣32,441元,至於原告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所代墊之勞健保費新台幣10,945元與被告公司無關,不應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當庭捨棄上訴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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