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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20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宋依蘋
- 被告
-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基源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32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5 日上午11時39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68,450 元,及自民國107 年8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7,270元 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68,45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事實及理由:原告持有被告簽發107 年8 月5 日為發票日票號DB0000000 號付款人為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之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被告應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負發票人之法律責任,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