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6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威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色子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