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66號
- 原告
-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聖峰
- 被告
- 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閎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卷附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之票款,訴訟標的為票款請求權,又系爭支票記載付款地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