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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327號

返還未履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謝守禮
被告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名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未履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被告依兩造締結之微信專案申購契約,提供全部之服務內容為何?提供服務方式為何?

㈡原告給付費用是否為向被告購買系統服務之對價,還是因為被告為原告處理系統認證等事宜之報酬?

㈢原告給付12萬8,000元之費用是針對何項目、何時期之服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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