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36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穎律師
- 被告
- 永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瑞璋
- 被告
- 捷達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志雄
- 被告
- 鍾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心荷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立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三頁第二十二列、第二十三列關於「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2 、3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聲明:㈠被告永豐公司應給付原告1,239,381 元,暨自106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捷達公司應給付原告423,111 元,暨自106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鍾情應給付原告287,508 元,暨自106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