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6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春福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見本院卷第25頁),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