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71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楊智翔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宏
- 被告
- 閎羽有限公司(原名衣塵不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楷傑(原名羅永鈞、羅浩銘)
- 被告
- 李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合 計 2,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