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宜娟李宜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583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訴訟代理人
楊珮蓁
被告
暵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國畯
被告
洪瓊如
被告
林逢春
訴訟代理人
林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簡字第158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107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素先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ㄧ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暵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國畯、洪瓊如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暵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26日邀同被告陳國畯、洪瓊如、林逢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6萬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被告暵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國畯、洪瓊如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被告林逢春對原告主張亦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合 計 3,53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閔翔

書記官 張閔翔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