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
- 原告
- 冠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更生
- 被告
- 鄭連祥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
仟肆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
仟肆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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