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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陳志順、李秀玫

  • 原告
    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芽果婦幼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055號原   告 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順 訴訟代理人 賴雯英 被   告 芽果婦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1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4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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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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