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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委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英屬蓋曼群島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鎮隆 訴訟代理人 黃祈樺 楊文元 被   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原名:黃義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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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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