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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原告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被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被告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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