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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被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被告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一頁第二十四行宣判日期「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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