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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李清華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原 告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 被 告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二、第十二行關於頁數「見本院卷㈡第531至537頁」之記載,應更正為「見本院卷㈡第581至587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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