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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858號

給付旅費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太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旅費尾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8 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30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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