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鄭明華
- 當事人陳惠美、台灣金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867號 原 告 陳惠美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黃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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