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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4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生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煒
被告
呂錦煒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4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生采營造有限公司應將SHARP/M-SH-MX3111U數位彩印機乙台(機號00000000,含單紙匣鐵桌、列印擴充套件、傳真套件)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6,570元及其中新台幣14,700元自107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4,301 元及其中新台幣2,040 元自107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生采營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呂錦煒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營業型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且拒不返還彩印機,依系爭營業型租賃契約並參考同業利潤標準(30/69 )酌減違約金,認原告之主張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部分有理由,應准如主文。原告超出准許部分為無理由應駁回。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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