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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4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 被告
- 生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錦煒
- 被告
- 呂錦煒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4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生采營造有限公司應將SHARP/M-SH-MX3111U數位彩印機乙台(機號00000000,含單紙匣鐵桌、列印擴充套件、傳真套件)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6,570元及其中新台幣14,700元自107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4,301 元及其中新台幣2,040 元自107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生采營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呂錦煒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營業型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且拒不返還彩印機,依系爭營業型租賃契約並參考同業利潤標準(30/69 )酌減違約金,認原告之主張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部分有理由,應准如主文。原告超出准許部分為無理由應駁回。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