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彼得潘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昭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夢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夢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4 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