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宜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玲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