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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2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295號

原告
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弘
被告
皇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智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1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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