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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71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方永春
原告
方秋河
原告
方秋泉
原告
方明雄
被告
陳春明

      陳榮吉

      陳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春發住新北市○○區○○村○○○00號」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關於被告陳金松「住同上」

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街000號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57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