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629號
- 原 告
- 三星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香
- 訴訟代理人
- 劉憲衛
- 被 告
- 王識閔即王峻工作室
-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
- 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