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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6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郭力菁

原   告
三星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香
訴訟代理人
劉憲衛
被   告
王識閔即王峻工作室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
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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