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頌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簡字第28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頌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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