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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6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許耀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東營造有限公司、郭佳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繳裁判費4萬5,5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5,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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