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11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華
被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壹

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