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116號
- 原告
-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美華
- 被告
-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汾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壹
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