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張惟諦
- 原告陳忠義
- 被告品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199號原 告 陳忠義 被 告 品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惟諦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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