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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張惟諦

  • 原告
    陳忠義
  • 被告
    品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199號原   告 陳忠義 被   告 品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惟諦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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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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