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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291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根基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倩如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佳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繳裁

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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