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9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57號
- 原告
- 台灣紐白特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鎰斗(KIM ILDU)
- 訴訟代理人
- 虞秉勳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牙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牙美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牙美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85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