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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99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6號

原告
創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麒
訴訟代理人
謝麗芬
被告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訴訟代理人
朱家康

      吳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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